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2263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0 年 12 月 23 日農牧字第 110025576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名稱部分:本條例之名稱為「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惟本條例除規範「新設置畜牧場」外,尚規範申請新設置「獨立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之條件及應附文件(本條例第 5 條、第 7 條參照),本自治條例之名稱是否妥適?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3 條、第 4 條:草案第 4 條第 1 款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申請增(改)建,不適用本條例,則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是否已有「『獨立』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存在?如為肯定,該之前已存在之「『獨立』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是否適用本條例是否亦有於草案第 4 條一併規定之必要?建請釐清。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