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0168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2 月 28 日衛授家字第 1100760503B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性意見:依法制體例,對照表之表頭於第 2 頁以後不重複書寫,建請修正。
(二)個別條文意見:
1.草案第 4 條:本條第 3 項規定:「本標準……其人數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則本項是否僅規範本條第 2 項第 2款「日間式服務機構之一般機構」而不包含本條第 1 項第 2款「住宿式服務機構之一般機構」?建請釐清定明。另本條說明欄第三點末段建請修正為「一百零一人以上」。
2.草案第 5 條:本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業人員」,則本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之「第六款所定人員,得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進用」是否有規定之必要?建請考量。
3.草案第 12 條:本條第 1 項「一、護理人員」、「一、教保員」、「一、生活服務員」及「二、其他與生活照顧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建請修正為「三、護理人員」、「四、教保員」、「五、生活服務員」及「六、其他與生活照顧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4.草案第 14 條:查本條第 2 項係規定第 1 項得列計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人數,各不得超過其實際進用總人數三分之一,是本條第 3 項規定之「前二項」建請修正為「第一項」。5.草案第 15 條:本條說明七提及「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附件三『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壹、服務設施/三、工作站……」,而增訂第 12 款,惟查上開內容係規定工作站應具有之設備及工作站設立標準,與本條第 12 款裝設空調設備之規定,似無關連,是建請將本條說明七之「三、工作站」刪除。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