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廉防字第 10705009340 號
要旨
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政風單位列席,務請配合列席依權貴協助提供意見;如另有公務無法派員,亦應於會議前先行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始得不派員出席
主旨
有關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政風單位配合列席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7 年 7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212290 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於 105 年 9 月 23 日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其第 4 點第 3 項載明「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本部爰於 105 年11 月 29 日以法廉字第 10505014220 號函請各政風機構配合機關需求列席相關會議。
三、審計部於本(107) 年調查各級政府機關 105 年 9 月 23 日至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巨額工程採購,調查結果認為部分機關之政風單位,於機關辦理採購案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時,未依本部函示配合機關通知列席審查會議,亦未符合政策配套措施欲採事前預防,以維護採購人員權益之規劃。
四、本署再次重申,如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政風單位列席,務請配合列席依權貴協助提供意見;如另有公務無法派員,亦應於會議前先行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始得不派員出席。
正本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臺灣省政府政風室、福建省政府政風室除外)
副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防貪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