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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0385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臺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2 月 7 日文綜字第 1111002677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規則第 2 條:查現行法制體例並無「許可依法設立」之用語,本條究係規範「依法許可設立」?抑或「許可設立」?建請釐清。(二)本規則第 4 條:

1.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投資「項目」及「額度」,惟本條並未明定有關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之「項目」及「額度」,而係依本條第 1 款規定採個案審查制,似與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內容不符。

2.次按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定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法、動用捐助財產之例外情形,惟本條第 2 款及第 3款所定不得動支之規定,與本法上開規定似未相符,是否涉及對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動用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抑或僅係臺東縣政府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之「額度」所為限制之規定?建請釐明。

(三)本規則第 10 條:本條第 1 項規定「薪資基準」,其內涵與本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薪資支給基準」是否相同?如為肯定,建請統一用語。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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