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14140 號
要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規定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會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之疑義
主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會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1 年 9 月 21 日環署綜字第 111112832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第 1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第 2 項)。」準此,財團法人董事會係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另按本法第 4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明文規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除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應從其規定外,監察人之任務在於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其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恐發生角色衝突,自不得兼任(本法第 41 條第 3 項立法理由、本部 111 年 7月 5 日法律字第 11103508950 號函意旨參照)。有關貴部來函說明二(一)所詢業管之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得否由監察人擔任會議主席乙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財團法人董事會主席應為董事長,又監察人之職權在於監督法人是否有依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倘由監察人擔任董事會主席並主持會議之進行,似與本法所定董事會主席及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未符,且恐有發生角色衝突之虞。
三、次按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 5 人至 25 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第 1 項)。…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第3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副董事長並非必設之機關,至於財團法人得否設置執行長,及執行長可否由副董事長兼任,本法尚無限制或禁止之明文規定,宜依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之。另鑒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法第 39 條第 3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副董事長自亦包括在內(本法第 39 條立法理由、本部 111年 8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1103511180 號函參照)。有關貴部來函說明二(二)所詢業管之財團法人副董事長得否兼任執行長乙節,涉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規定、以及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是否有巧立名目支領酬勞之情形(例如其支領執行長之薪資,是否確有執行業務並提供勞務之事實等),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貴署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