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110005887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法定申報義務相關說明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之法定申報義務,請詧照。

說明

一、復大院 111 年 10 月 18 日院台申壹字第 1111832575 號函。

二、本法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目的,於本法第 2 條明定公職人員有辦理定期申報、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等類型財產申報義務,並應依所定期限完成申報事宜,此為本法規範主體因其職務所生之法定義務,除經法律明文免除申報義務者外,尚無從以行政函釋作成免除申報之逾越母法規定之解釋,合先敘明。

三、參照本法第 3 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申報人因職務異動致申報次數過於頻繁,故免除辦理特定年度之定期申報。是以,上開各類型申報義務之競合適用,本部歷次解釋均參照前開立法意旨,如申報人留職停薪出國進修、因病住院、因素羈押、在監服刑等情事,雖得免除辦理事由存續期間歷次定期申報,惟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補行辦理原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或於返國敘職或身體復原、復職後之當年度定期申報,並非完全免除申報義務。

四、至本法第 16 條第 l 項規定:「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係就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者「已申報資料」之保存年限規定,本部 104 年 5 月 15 日法授廉財字第 10400325660 號函可資參照,尚非得據此推論補行申報時間距原法定申報時間已逾 5 年即可逕予免除申報人法定申報義務,始符合立法原意。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廉字第 111000588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