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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10600415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為縮短空窗期並加速確診時效,HIV 初步檢驗改以使用實驗室上機之方式,自 112 年度起,調整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及梅毒「初步檢驗」費用預算為每名新臺幣 250 元

主旨

自 112 年度起,調整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及梅毒「初步檢驗」費用預算為每名新臺幣 250 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 月 19 日「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組暨臨床檢驗組 111 年第 1 次聯席會議」決議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1 年 7 月 12 日疾管慢字第 1110300414 號函、111 年 8 月 16 日疾管慢字第 1110061744 號函辦理。二、為縮短空窗期並加速確診時效,HIV 初步檢驗依愛滋防治工作手冊之建議,改以使用實驗室上機之「HIV 抗原/抗體複合型初步檢驗(HIV Ag/Ab Combo 初步檢驗)」方式。爰此,為利檢驗執行,經參考健保給付價及市場行情,調整旨揭費用預算。

三、因應本案之實施,本署 109 年 2 月 12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906000220 號函(如附件),內容有關收容人 HIV 年度篩檢及篩檢費用部分,請自 112 年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本署會計室、本署矯正醫療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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