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106004750 號
要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1.07.11 修訂之「愛滋防治工作手冊」第貳章「愛滋病毒(HIV) 檢驗及諮詢服務」,請各機關自 112 年度起,持續辦理「新收收容人 HIV 及梅毒檢驗」,移除「年度收容人 HIV 及梅毒檢驗」,並落實相關配套事項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1 年 7 月 11 日修訂之「愛滋防治工作手冊」第貳章「愛滋病毒(HIV) 檢驗及諮詢服務」(如附件 1)1 份,請各機關依說明二至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1 年 7 月 12 日疾管慢字第 1110300414 號函暨 111 年 8 月 16 日疾管慢字第 1110061744 號函辦理。
二、旨揭檢驗及諮詢服務修訂重點為第 2 章第 4 節第 2 項第 2 款「矯正機關收容人」部分,在「執行方式」項下,移除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實施每年 1 次全面 HIV 檢驗(年度檢驗)之相關內容,並保留對於新收收容人(新收 1 個月內)實施 HIV 檢驗(新收檢驗),先予敘明。
三、請各機關自 112 年度起,依前開愛滋工作手冊修訂之內容,持續辦理「新收收容人 HIV 及梅毒檢驗」,移除「年度收容人 HIV 及梅毒檢驗」,並請落實下列相關配套事項:
(一)倘收容人主動提出檢驗需求,機關可循原收容人就醫模式,提供相關檢驗服務。
(二)針對矯正機關之職員及收容人,如遇有特殊情況(如:血、體液暴觸、針扎等意外情形),相關因應作為,請各機關依本署 101 年3 月 5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10600022 號函(如附件 2),納入內部所訂之相關感控計畫或處理流程內,並可參考疾管署訂定之「扎傷及血液、體液暴觸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如附件 3)、「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補助費用申請注意事項」(如附件 4)等相關資料(請適時至疾管署官網下載最新版本),滾動檢討修正之。
(三)請各機關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愛滋指定醫療院所等,共同合作提供收容人愛滋等性病防治衛教宣導、愛滋個案管理與治療服務等防治工作,並請持續監測收容人愛滋檢驗陽性率情形。
四、旨揭愛滋防治工作手冊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執行 HIV 檢驗方式,矯正機關可委託醫事機構(含檢驗所)等協助執行收容人抽血及 HIV檢驗工作一節,所述該等相關單位,包含縣市衛生局(所),併予說明。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本署會計室、本署矯正醫療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