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101772490 號
要旨
疾管署為即時掌握愛滋、結核病及潛伏結核感染個案入、出(移)監(所)狀況,以有效銜接個案管理及降低個案失聯情形,已透過獄政系統資料介接之方式,每日提供相關資料予疾管署,並經勾稽比對後匯入愛滋追蹤管理系統及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以提供各地衛生單位執行個案管理工作運用。自即日起停止矯正機關於成年愛滋、結核病及潛伏結核感染個案出(移)監(所)時,以函文轉知相關衛生單位之作業方式
主旨
有關矯正機關於愛滋、結核病及潛伏結核感染個案出(移)監(所)時,通知相關衛生單位之作業方式,請各機關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1 年 9 月 15 日疾管慢字第 1110300612 號函及 111 年 10 月 6 日疾管慢字第 1110300645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矯正機關基於行政協助之立場,對於愛滋感染個案出監(所)時,係以發函方式通知相關衛生單位辦理後續個案追蹤及管理等事宜(本署 109 年 9 月 30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901790260 號函計達),先予敘明。
三、疾管署為即時掌握愛滋、結核病及潛伏結核感染個案入、出(移)監(所)狀況,以有效銜接個案管理及降低個案失聯情形,經與本署研議合作,自即日起已透過獄政系統資料介接之方式,由本署每日提供矯正機關入、出(移)監(所)成年收容人相關資料予疾管署,並經該署勾稽比對後匯入愛滋追蹤管理系統及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以提供各地衛生單位執行個案管理工作運用。爰此,自即日起停止矯正機關於成年愛滋、結核病及潛伏結核感染個案出(移)監(所)時,以函文轉知相關衛生單位之作業方式。
四、另鑒於少年事件資料之資安與塗銷相關規定,前揭本署提供之收容人資料,未包含少年收容人資料,惟考量少年個案健康權益,請各機關於前揭傳染病少年個案出(移)監(所)時,仍基於行政協助之立場,以發函方式通知相關衛生單位,以利傳染病個案管理銜接。此外,為配合法院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作業,函文中應副知該管少年法院,以利少年法院後續通知塗銷。
五、因應本案之實施,本署 109 年 9 月 30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9017902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前揭函文影本各 1 份供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本署矯正醫療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