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0840 號
要旨
為提升行動接見效益及民眾申辦便利性,各機關應積極推廣行動接見措施,並提供申辦者必要協助
主旨
為提升行動接見效益及民眾申辦便利性,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第 0131 次署務會報署長指示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應積極推廣行動接見措施,並提供申辦者(含有意願申辦者)必要協助,例如將機關全球資訊網站之行動接見申辦資訊移置首頁明顯可見之處,提升申辦資訊可觸及性;對於服務項目或預約申請不通過者,於說明欄位詳細敘明原因或應補充事項,或電話聯繫說明;提供收容人申辦說明文件,供其發信時併同告知親友;於接見室或民眾洽公處所公布申辦資訊;調查收容人意願及需求,提供必要之協助。三、如發現個案有申辦需求,且符合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或第 7 條所定情形時,機關應儘量提供必要之協助,亦得按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增加次數。
四、如屬緊急或特殊情形之行動接見,各機關應善用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站後台之「行動接見申請」及「緊急接見」功能,相關操作請參閱本署 111 年度行動接見暨便民服務系統功能增修服務案系統使用者操作手冊第 5-48 至 5-50 頁之內容(本署 111 年 11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5250 號函及 111 年 11 月 10 日傳真函參照)。
五、邇來接獲民眾反映矯正機關行動接見處所聲音干擾等意見,各機關如發現接見處所有回音、環境音等干擾情形,得以加裝消音棉、隔音板、改用耳機、調整音量大小、加裝布幔、隔間或其他方式改善,以提升通訊品質。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