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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80027446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因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屬不特定多數人,且選舉後即收回該名冊,可認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主旨

有關貴校函詢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比例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8 年 12 月 18 日校法務字第 1080111193 號函。

二、有關公立大學依大學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之規定,業經本會以 108 年 12 月 17日新聞稿闡明在案。

三、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查貴校依大學法第 33 條第2 項規定,負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法定職務,進而提供紙本學生選舉人名冊之資料,並於選舉後收回該名冊,具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之功能,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性,且選舉人名冊之提供對象為貴校學生會,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公開對象,並非任何人皆能取得該名冊,因此上述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至於歷次選舉投票率尚無涉比例原則之判斷,併予敘明。

四、另學生會選舉是否採取電子驗證、網路投票等方式,應由貴校依大學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基於輔導立場與學生會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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