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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92001004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內政部蒐集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人員相關資料,係屬一般個人資料,如欲為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情事始得為之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請內政部提供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人員名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 年 7 月 3 日原民綜字第 1090040055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6 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 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七、經當事人同意。」及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按貴會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姓名、族別、戶籍地址個人資料,非屬個資法第 6 條所定之特種個人資料,而為一般個人資料,合先敘明。至於貴會所詢基於公務之目的,擬請內政部戶政司提供前開個人資料,以致感謝函予已經回復傳統姓名族人之方式,作為提升未回復傳統姓名族人意願之目的,二者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宜請審慎衡酌;又縱使認為二者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內政部蒐集該等資料係基於特定目的(例如:戶政,代號: 015),如提供予貴會作為感謝函寄發之使用,核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經審酌各款之規定,似宜以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之方式為妥,以避免當事人提出質疑並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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