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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矯字第 023926 號
要旨
各監院所校嗣後報請愛滋病收容人治療藥品費用補助,應按季檢附醫院醫師簽章之領藥單列彙總核結
主旨
各監院所校嗣後報請愛滋病收容人治療藥品費用補助事宜乙案,應按季(三個月)檢附醫院醫師簽章之領藥單列彙總核結,請 照辦。
說明
一、正司案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健保醫字第○九○○○二四六九號函辦理。並附前開原函影本一份。(如附件一)。
二、所屬各監院所校應將感染 HIV 收容人戒送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二十五家愛滋病醫院治療(如附件二),依醫師之處方籤於領取藥品後,請醫師簽章於領藥單(三聯單),每三個月月初檢據領藥單彙總供和消(每年三月五日前結報當年一至三月份領藥單、六月五日前結報四至六月份之領藥單、九月五日前結報七至九月份之領藥單、十二月五日前結報十至十二月份之領藥單),並報部統一彙總領藥單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之各藥品品名單價、數量合計金額,計算應付價款,由本部直接支付費用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聯合門診中心。
三、每年十二月份之領藥單,至遲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報部(以郵戳為憑),俾利完成暫付及結報作業。
四、檢附各監院所校愛滋病收容人領藥單(甲聯由指定醫院收執、乙聯由執行機關留存、丙聯報部彙總結報)格式乙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以上均含附件)
副本
本部會計處、矯正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上均含附件)附件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健保醫字第○九○○○二四六九號主 旨:檢送本局採購之愛滋病藥品明細表,請參考。並請 大部按季(三個月)彙總各監所另藥單後,支付費用予本局台北聯合門診中心(支付帳號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大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法矯決字第○○○七○五號函。
二、本局將另函通知指定醫院於辦理申報愛滋病使用量時,配合一般保險對象病患與監所收容人病患分列,以利核對使用量。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局台北聯合門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