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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481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榮民死亡後所遺土地產權移轉之登記,應視該行為是否違反民國 89年修正前之土地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強制禁止之規定,縱使司法實務有不同之見解,買受人得否請求遺產管理人反還土地,宜訴請法院依法審認之

主旨

有關亡故榮民所遺土地產權移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11 月 10 日輔壹字第 0980015591 號書函。

二、本部就 貴會 98 年 11 月 22 日亡故榮民所遺土地產權移轉研討會會議曾提供書面意見在案(詳附件),合先敘明。

三、按「借名登記」者,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始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得否請求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端視有無違反 89 年修正前土地法第 30 條第 1 項強制禁止規定,司法實務有不同見解。肯定說認為:舊土地法第 30條係就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所作之強制規定,約定負擔移轉該農地所有權之債權行為(如買賣),並不在限制之內,農地買賣契約約定登記於有自耕能力第三人者,買受人與第三人之約定,係屬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法律上有效,得終止契約請求返還移轉登記(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919 號判決意旨參照)。否定說認為:買受人與第三人之約定,無論為消極信託契約或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以及農地買賣契約本身,皆在規避修正前土地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規定,屬脫法行為,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其契約應屬無效,自無從終止契約並請求第三人移轉登記(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752號、94 年度台上字第 907 號、96 年度台上字第 69 號、9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高爾夫球俱樂部得否請求遺產管理人返還土地,宜訴請法院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481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榮民死亡後所遺土地產權移轉之登記,應視該行為是否違反民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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