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土地細分,避免妨礙農業發展,故解釋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亦應本於此一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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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防止土地細分,避免妨礙農業發展,故解釋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已刪除此條),亦應本於前揭立法意旨為之。例如耕地為五人所共有,經法院裁判分割為六筆,其中五筆為共有人分別單獨所有,另一筆為五人所共有,供作未面臨道路之共有人通行使用,則分割後之宗數雖超過共有人人數,但係為便利共有人使用耕地之故,與前揭立法意旨並無違背。至於主旨所示情形,地政機關是否據以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則應由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