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26579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公司專案精簡人員再任民營化後事業機構者,應追繳慰問金案,就相關機關意見辦理情形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該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精簡人員再任民營化後之事業機構者,應追繳慰問金案,就相關機關意見之辦理情形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鈞院 102 年 12 月 26 日院臺榮議字第 1020079497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本件涉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 11 點第 1 款後段「其再任有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慰助金之規定」所定「有給公職」是否包括「民營化後之事業機構」及所謂「不再適用加發慰助金之規定」是否宜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7 項規定為相同解釋,而認為毋庸追繳扣除加發給與等節之解釋適用(本部 102 年 9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200179900號函參照)。查本件案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2 年12 月 20 日輔人字第 1020091831 號函說明二(三)意見,倘係認為本件榮民公司專案精簡人員再任「民營化後之事業機構」有處理原則第 11 點第 1 款後段規定之適用,似即肯認「有給公職」包括「民營化後之事業機構」;另就「不再適用加發慰助金之規定」則參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相關函釋為相同解釋,審認毋庸追繳扣除加發給與。爰此,本部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權責解釋及認定,另無其他補充意見。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