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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30000172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員經行政懲處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其原行政懲處之效力問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8505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公務員經行政懲處後,復移送本會議決「不受懲戒」,其原行政懲處之效力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按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依本會最近之見解,認為其原行政懲處處分,於本會為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而所謂實體議決,當然包括懲戒及不受懲戒之議決在內。至於來函所述,經本會議決不受懲戒人員,倘其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與同案其餘未經彈劾移送懲戒而受行政懲處處分人員間之「衡平性」問題,則已逸出本會職掌範圍,歉難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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