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0290 號
要旨
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作業流程,勞動部已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開會研商,訂定事業單位領回專戶賸餘款之應檢附文件;又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事業單位強制執行案件,涉及事業單位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事項需協助時,亦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配合辦理,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主旨
有關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事業單位申請發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一案,勞動部業以 103 年 12 月 12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30136617 號書函復在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各分署。
說明
一、復貴署 103 年 3 月 7 日行執法字第 10331000640 號函。
二、旨揭勞動部書函略以: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之作業流程,該部業於 103年 11 月 12 日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開會研商,訂定事業單位領回專戶賸餘款之應檢附文件;另就貴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遇義務人即事業單位得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事項需協助時,亦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配合辦理,以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三、檢附旨揭勞動部書函影本及該部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召開之「事業單位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領回標準作業流程等案」研商會議紀錄摘要各乙份。
附 件 1:勞動部 書函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30136617 號
主旨
有關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事業單位申請發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訂定標準作業流程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7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7900 號函。
二、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之作業流程,本部已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開會研商,訂定事業單位領回專戶賸餘款之應檢附文件;另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事業單位強制執行案件,涉及事業單位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事項需協助時,亦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配合辦理,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附 件 2:103 年 11 月 12 日召開之「事業單位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領回標準作業流程等案」研商會議紀錄摘要案由二:事業單位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領回標準作業流程案,提請討論。
結論:
一、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之應檢附文件經討論擬定如下:
1.事業單位解散、歇業證明文件(公司若清算,應檢附清算人資料)。
2.解散、歇業時勞工前 6 個月工資清冊或計算清冊。
3.勞工保險名冊及(或)員工適用勞退新制提繳計算名冊(勞保資料有 94 年 6 月份及最近 1 期勞工保險名冊、解散時勞工勞保退保名冊)。
4.台灣銀行最近 1 期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影本。
5.資遣費或退休金發放清冊及收據或證明文件。
6.無法提出資遣費或退休金發放之收據或證明文件者,檢附勞工自願離職證明。
7.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切結書。
二、有關行政執行署辦理事業單位強制執行案件,要求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領回作業時,請各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應確認雇主已無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三、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於核准事業單位領回專戶剩餘款之公文中,敘明領回時之雇主或清算人之資料,以利台灣銀行辦理後續發還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