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08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強化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之保障,租賃自行車應否強制納保」等情案需要之說明
主旨
有關大院為調查「強化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之保障,租賃自行車應否強制納保」等情案需要,請本部就所詢事項說明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107 年 12 月 26 日處台調壹字第 1070833745 號函。
二、有關公共自行車之保險,有學者認為,使用公共自行車所生事故,若僅涉及使用者自己的體傷或損害風險,可由自行車使用者自行以投保商業傷害保險分散,無須藉由公共自行車的傷害保險處理;若使用公共自行車所生之事故涉及第三人之傷害,則此等事故與侵權責任息息相關,此時宜採取責任保險制,才能使得保險給付具有分散、移轉責任風險的功能(葉啟洲,淺談公共自行車的風險與保險,月旦法學教室第 192 期,2018 年 10 月,第 41 頁至第 42 頁參照)。至於為強化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之保障,有無參酌相關立法例(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定或修正法律明定租賃自行車應強制納保之必要,以及其保險項目及賠償責任應如何訂定?因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法規之立法政策事項,且貴處已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建請參酌該會意見。
正本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