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參照,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
主旨
奉交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本會因應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接管計畫」一案,謹陳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7 年 12 月 22 日院臺榮議字第 1070045638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 1 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 2 項)。」準此,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經濟部 103 年 1 月 2 日經商字第 10200737880 號函參照),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王文宇著,公司法論,107年 10 月 6 版,第 647 頁;經濟部商業司 93 年 9 月 16 日經商字第 09300161820 號函參照)。本件旨揭計畫─參、榮民公司清算規劃之一、清算人組成,其中所述「清算人將由該會與清算業務之相關單位 3 員兼任」(詳參計畫第 7 頁),是否係指該公司全體董事,抑或係指公司法第 322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形?又依上開公司法所定由公司另選清算人者,係以股東會為之,惟本件旨揭計畫參之一第 1 段敘及:「榮民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同時選任清算人,……」,該清算人是否復經股東會同意?以上疑義,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釐明。正 本: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