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01952 號
要旨
法官擔任基金會有關醫療爭議處理品質提升計畫之評析機制研議諮詢委員,未涉及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意見,亦無損法官形象,自不牴觸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
主旨
有關貴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受委託辦理醫療爭議處理品質提升計畫之「評析機制研議諮詢小組」委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1 月 15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80000406 號函。
二、依旨揭醫療爭議處理品質提升計畫內容及評析機制諮詢小組運作原則觀之,法官擔任該諮詢小組委員,如未涉及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意見,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非屬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如兼任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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