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0234 號
要旨
法務部就「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12 月 7 日經商字第 1070242811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既係名為「原則」,乃係最低限度、最低標準之概念,從而財團法人所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亦不得牴觸該指導原則之最低限度、最低標準,故該指導原則仍具有一定法律拘束力,其法規名稱雖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惟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可認為實質上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故應定性為法規命令。是以,因旨揭草案係依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3 項定之,且係以行政規則體例定之,爰建議修正旨揭草案以法規命令體例定之。
(二)草案第 3 點:說明欄以臚列重點為原則,首句避免使用「明定…」二字;另草案第 4 點、第 7 點及第 13 點亦有類此情形,建請一併修正。
(三)草案第 5 點:本點規定之「制訂」,建請修正為「制(訂)定」,以符法制體例。
(四)草案第 10 點:本點說明欄有關誤用阿拉伯數字部分,建議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作業之要求。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