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296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屏東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屏東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12 月 6 日衛授疾字第 1070301313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5 條:本條第 1 款但書規定「但使用其他水源者,除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外,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管理條例」,因其如係「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使用其他水源,其水質亦必須符合該條例之相關規定,則本條第 1 款但書所定之「除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外」,是否仍有規定之必要?建請斟酌。如無規定之必要,則本條第 1 款建請修正為「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源,應接用自來水。但使用其他水源,其水質符合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草案第 11 條:草案第 5 條第 2 款業規定營業場所應「保持清潔與維持空氣流通」,則本條第 2 款有關娛樂業及電影片映演業應「保持營業場所環境清潔及空氣流通」,是否有重複規定之必要?建請斟酌。
(三)其餘草案之法制意見,仍請參酌本部 107 年 6 月 20 日法制字第 10702513350 號函說明二、(二)之說明。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