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0790 號
要旨
少年法庭受理司法互助之少年事件時,提醒所屬注意依說明辦理分案及終結事宜
主旨
貴院少年法庭受理司法互助之少年事件時,請提醒所屬注意依說明辦理分案及終結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貴院受理依條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 條及其他司法互助規定請求協助、囑託文書送達或調查證據之少年事件時,請依本院 108年 11 月 28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1080032095 號函示意旨,以及「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一、地方法院部分(二)刑事案件/案件種類「少年其他」有關規定,分「少助」或「少陸助」字別辦理。
二、依少年及家事法院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前開案件辦理期限為 5 個月,請提醒所屬注意妥速終結(本院 108 年12 月 9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1080033051 號函參照)。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統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