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90161934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9 年 2 月 3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己酮(N-Ethylhexylone)」 為第三級毒品。
三、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75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本項新增 │├────────────────────────┼─────┤│76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己酮( │本項新增 ││ N-Ethylhexylon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