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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013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函報修正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 12 條請備查」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高雄市政府函報修正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 12 條請備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2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108008256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旨揭準則第 25 條規定:本準則自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施行。本次修正第 12 條,如非溯及生效,有無另訂施行日期之必要?建請考量。又本準則前分別於 100 年 9 月 1 日修正第 9條,102 年 5 月 30 日修正第 2 條、第 6 條、第 18 條、第20 條、第 21 條及第 24 條,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建請併予釐清。

(二)旨揭準則第 7 條及第 17 條規定:少數規定修正之標題為「(法規或行政規則名稱)第某點、第某點及第某點修正草案」,惟法制體例上,少數規定修正之各點次間均以頓號區隔,標題為「(法規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第132 頁參照),建請參酌。

(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應使用中文數字,則旨揭準則第 12 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中「第 448次」之阿拉伯數字,是否宜參照旨揭準則第 1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使用中文數字,建請考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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