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01903 號
要旨
各機關處理機密性資料及文件時,須依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維護機制,始得據以辦理
主旨
請釋有關機密文書傳遞方式之疑義
說明
按現行各機關處理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28 點規定,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以外之敏感性資料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各機關應視需要以適當的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另「文書處理手冊」第 62 點亦規定機密文書須密封按人工傳遞方式辦理;至同點(三)有關因機關業務特性,應使用經專責機關鑑定相符機密等級保密機制之規定,現行實務上係指具國安性質之機密文件,應使用國安單位提供之密碼電務設備。又手冊第 6 點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安全規範辦理。各機關如有其他特殊需求,得依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此外,為提升整體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本院已於 103 年 2 月 5 日函頒「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綜上,貴部如因業務亟需以電子方式傳遞機敏文書時,應依上開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維護機制,始得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