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01603 號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均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性質相同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適用對象及效力等疑義一案
說明
按本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係為規範行政機關內部文書處理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全部流程所需注意事項,供本院及所屬機關於文書處理程序及格式上依循之共同標準(總統府、其他四院及地方政府之文書處理得參照或另訂相關規範,據以遵循);「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國家發展委員會(組改前為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因應各機關文書流程管制,提高各機關公文處理時效而訂定之作業規範,其性質與「文書處理手冊」相同,均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機關。又上開手冊玖有關文書流程管理部分,僅係原則性規範,並於第 77 點強調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回歸文書流程管理相關規定(即「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為辦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