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133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6 月 16 日衛授國字第 1110104846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9 條:依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吸煙或『持有與煙品相關之器物』」,本條第 1 項前段僅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違反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吸煙」者,應接受煙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則其違反草案第 4 條第 1 項「持有與煙品相關之器物者」之規定者,是否無須接受煙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10 條:本條第 2 項建請明定處罰行為之態樣,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製造、販賣、展示、廣告煙品或與煙品相關之器物』,處……」,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正本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