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1335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6 月 16 日衛授國字第 1110104846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9 條:依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吸煙或『持有與煙品相關之器物』」,本條第 1 項前段僅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違反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吸煙」者,應接受煙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則其違反草案第 4 條第 1 項「持有與煙品相關之器物者」之規定者,是否無須接受煙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10 條:本條第 2 項建請明定處罰行為之態樣,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製造、販賣、展示、廣告煙品或與煙品相關之器物』,處……」,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正本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11025133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