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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2010340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2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為保護未滿 18 歲少年之假釋權益,自即日起,請將假釋之准駁結果及理由,通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並留存紀錄備查

主旨

對於現行未滿 18 歲受矯正教育少年所為之假釋准駁結果及理由,自即日起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 112 年 5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0434 號函辦理。

二、參酌民法第 12 條、第 1084 條第 2 項及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滿 18 歲為成年,於其未成年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保護未滿18 歲少年之假釋權益,自即日起,請將假釋之准駁結果及理由,通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並留存紀錄備查。

正本

明陽中學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矯正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字第 112010340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保護未滿 18 歲少年之假釋權益,自即日起,請將假釋之准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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