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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114.07.29修正)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114.07.29修正)

內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114 年 7 月 29 日 FDA 人字第 1142400798 號函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但本署以審查費僱用之人員,應適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費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以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應適用「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第五點附表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助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第七點及第九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包含本署前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檢討派遣勞工員額進用之業務助理、技術助理(以下簡稱助理人員)及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作業基金人員)。

前項約用人員,以辦理非屬行使公權力之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等相關業務為限。

三、約用人員之進用、核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考核、獎懲、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等權利義務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及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需之各項作業經費,均由本署各用人單位編列預算或由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支應,經會簽相關單位後,簽報署長核定;如遇有員額人力調整時,應適時簽報署長核定。

五、本要點約用人員之進用方式、資格及核薪等規定如下:

(一)約用人員之進用,除經簽准依第九點規定經署長簽准辦理升遷外,均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公開甄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透過公開甄選之方式,依參加甄選者之學歷、證照及工作經驗擇優錄用,並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迴避進用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其餘適用本要點人員,不得參加外補甄選:

1

1.職務代理人參加外補甄選。

2.作業基金約用人員參加助理人員外補甄選。

3.助理人員參加作業基金約用人員外補甄選。

(二)助理人員及作業基金人員之進用資格條件及薪資給付,分別依附表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助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及附表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約用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規定辦理。以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其薪級標準比照附表一支給。

(三)新進約用人員依徵才所需資格條件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訂各職稱、學歷最低薪級敘薪。具有工作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前年資者,得申請薪資提敘,至多提敘至所任職稱、學歷最高薪級為止(畸零月數不予採計)。但擬提敘之職前年資月薪(或適用附表一、二之薪點)低於現敘月薪(或薪點)者,原則上視為職務等級不相當。擬提敘薪資者,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附表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提敘薪級審查表」,專案簽奉署長核定後,溯自到職日起調增酬金;逾期辦理者,酬金自核准日調增。

(四)約用人員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該學歷僅供人事資料登錄,不得據為要求更改原進用職稱及核敘薪點。

六、約用人員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照當年度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月數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月數,但當年度預算賸餘不足以按前開之額度發給時,得依照可發給之額度調整之。

前項年終工作獎金,以每人每月薪點乘上薪點折合率為計算基準,領有津貼者並加計津貼。

七、各單位主管人員於每年四月及八月,應辦理約用人員之平時考核,並以平時考核為依據,於年度終了時,依附表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年度考核表」,辦理年度考核。

前項年度考核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新僱人員之任職期間,以2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之考核年度,溯自到職日起算。並依任職期間區分年度考核如下:

(一)年終考核:就考核年度一至十二月均任職者辦理之考核。

(二)另予考核:就考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第一項年度考核之考核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受考人列入年度考核受考人數與考列等級人數之計算。

(二)另予考核:

1.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列入參加年度考核受考人數計算,不列入考列等級人數之計算。

2.十二月一日未在職者,不列入參加年度考核受考人數及考列等級人數之計算。

(三)考核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而連續任職期間未達六個月者,比照辦理另予考核。但不列入參加年度考核受考人數及考列等級人數之計算。

(四)離退人員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試用期之新僱人員,當年度不辦理年度考核。新僱人員,次年度得逕予續僱。

(五)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依本要點辦理平時考核或年度考核。但定期約用研究助理之年度考核結果,僅作為續僱之依據。

第一項年度考核,其等級評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佳、良好、尚可、不佳四等級,各等級分數及比率如下:

1.佳:八十分以上,不得逾參加年度考核受考人數百分之五十。

2.良好: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尚可: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4.不佳:不滿六十分。

(二)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年度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考3核年度內平時考核曾一次記一大功以上人員,不得考列良好以下。

(三)受考人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良好以上:

1.曾受刑事判決確定。

2.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而累積達記過以上。

3.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但情況特殊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不在此限。

(四)受考人於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確實證據者,不得考列不佳:

1.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

3.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

4.品行不端,或違反相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署聲譽。

(五)第三款第三目請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依法定日數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亦不得將其與符合法定日數之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因哺乳或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考核等級之考量因素。

第一項年度考核,由單位主管評擬,提交本署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經署長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各受考人。本署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擬列不佳之受考人,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八、前點第一項年度考核結果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佳者,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晉薪級一級及給予公假三日:

1.已晉薪至所任職稱最高薪點者,給予公假四日。

2.考核年度因職務異動已晉薪者,給予公假三日。

3.另予考核者,給予公假三日。

(二)良好者,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晉薪級一級:

4

1.已晉薪至所任職稱最高薪點者或考核年度因職務異動已晉薪者。

2.另予考核者,給予公假一日。

(三)尚可者,除下列情形之一外,留原薪點:

1.連續二年年終考核考列尚可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另予考核者,不予獎勵。

(四)不佳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五)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而連續任職期間未達六個月者之另予考核,不予獎懲,作為次年度得依勞動基準法續約或終止勞動契約之參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年終考核之受考人得晉薪至所任職稱最高薪點。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公假休完期限,自考核公布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留職停薪,可申請年度之任職日數少於應獎勵之公假日數者,剩餘公假,應自復職之日起,於三個月內休完公假。公假無法於期限內休完者,不得保留或計發現金。

九、約用人員年終考核二年列佳者,且有適當職缺時,經其直屬主管推薦,簽報署長核可後,得逐級辦理升遷。

前項所稱年終考核,以全年度在職之年終考核成績為限。

第一項資績評分標準依附表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升遷評分標準表」辦理。

第一項升等之資格條件必須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

十、為維持本署約用人員及以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有效運用,各用人單位應於職務出缺一個月內提出遴補計畫;逾期未提出者,其職缺逕由人事室收回統籌運用(作業基金人員除外),並簽報署長核准後,重新分配至各用人單位運用。

5附表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助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114年2月13日修正,自114年1月1日生效業務助理職稱學歷專科薪點與資格條件27026325624924223522822121420720019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技術助理大學312305298291284277270263256249242235

一、大學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擔任專科之業務助理,並符合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者,得晉升以學士學歷之業務助理。

碩士347340333326319312305298291284277270

一、大學相關之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擔任學士之業務助理,並符合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者,得晉升以碩士學歷之技術助理。

博士566550534518502486470454438422

一、大學相關之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者。

二、擔任碩士之技術助理,得有博士學位並符合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者,得晉升以博士學歷之技術助理。

備註:

一、 業務助理須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技術助理須具碩士以上學歷,各單位得視職缺所需職責程度及知能,訂定徵才資格條件。

二、 新進助理人員依徵才所需資格條件及本表所訂各職稱、學歷最低薪級敘薪。具有工作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前年資者,得申請薪資提敘,至多提敘至所任職稱、學歷最高薪級為止(畸零月數不予採計)。但擬提敘之職前年資月薪(或適用本表之薪點)低於現敘月薪(或薪點)者,原則上視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三、 新進人員於到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核准者,溯自到職日起調增酬金;逾期辦理者,酬金自核准日調增。

四、 薪資以薪點乘上薪點之折合率計算之,薪點之折合率由本署核定之。每月薪資如低於基本工資1.1倍者,以基本工資1.1倍相同數額支給。

附表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約用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113年11月6日修正職稱 業務技術員助 理 業 務 技 師副員額比例分10級薪點與資格條件330320310300290280270260250240

1.大學以上相關學系畢業者。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或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分14級400390380370360350340330320310300290280270

1.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大學以上相關學系畢業,並有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或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擔任業務技術員,並符合本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九點者,得晉升為助理業務技師。

業務技師業務技師高 級 業 務 技 師業務技師與高級業務技師人數合併計列,內一至二人得列高級業務技師不得多於15%分16級分16級620610600590580570560550540540530530520520510510500500490490480480480470470470

1.相關研究所畢業,得460460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450450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440440之專業訓練、重要工作430430經驗七年以上者。

420420

2.相關研究所畢業,得410410有碩士學位,並有藥品400400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390390

1.相關研究所畢業,得 務經驗或與擬任工作性380質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有博士學位者。

370

2.相關研究所畢業,得 經驗十年以上者。

360有碩士學位,並有藥品 3.擔任業務技師,得有350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 博士學位,並符合本署340務經驗或與擬任工作性 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九330點者,得晉升為高級業

1.相關研究所畢業,得 質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務技師。

經驗五年以上者。

有碩士學位,並有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 3.擔任副業務技師,得務經驗或與擬任工作性 有碩士學位,並符合本質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 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九點者,得晉升為業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2.大學相關學系畢業, 技師。

並有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或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3.擔任助理業務技師,得有學士學位,並符合本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九點者,得晉升為副業務技師。

備註:

1.新進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級起薪。但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專業訓練或重要工作經驗,超過僱用資格規定之年資時,經檢具證明文件,並專案簽報核可,得按照超過年資,提高其所敘薪級,每年至多提敘一級,並以提敘至其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止(畸零月數不予採計)。

2.擬提敘薪資者應於到職三個月內提出,於核定後溯自到職日起調增酬金;逾期辦理者,酬金自核准日調增。

附表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提敘薪級審查表修正規定113 年 11 月 6 日修正申請人姓名(員工編號):

服務年資及起迄日期(請由舊到新排序)服務單位:

職稱:

核敘薪級:

職前年資之專業訓練或重要工作經驗說明職稱學歷訓練或工作內容用人單位初審意見與現行工作性質是否相近所支月薪是否高於現任職務擬提敘年資提敘後薪級及工作酬金(單位:新臺幣元)□是□否□是,月支薪□否。

元。

年年資 21030101~1031231(○年○月)□是□否□是,月支薪□否。

元。

年年資 31050101~1061231(○年○月)□是□否□是,月支薪□否。

元。

年年資 11000101~1021231(○年○月)單位主管簽章:

合於提敘年資,改敘後薪點為,元。

合於提敘年資,改敘後薪點為,元。

合於提敘年資,改敘後薪點為,元。

備註:

1. 本表適用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辦理薪資提敘使用。

2. 新進約用人員依徵才所需資格條件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助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工作酬金支給標準」(業務助理及技術助理適用)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僱用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僱用人員適用)所訂各職稱、學歷最低薪級敘薪。

具有工作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前年資者,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提敘作業。

3. 本表由申請人就職前年資之專業訓練或重要工作經驗提出具體說明,並由用人單位進行初審後,經單位主管核章後,以專案會簽本署人事室、秘書室及主計室辦理提敘作業。如用人單位初審意見與相關規定未符或具爭議時,提送本署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

4. 新進人員於到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核准者,溯自到職日起調增酬金;逾期辦理者,酬金自核准日調增。

5. 每筆擬提敘之職前年資均請檢附相關服務及薪資證明文件。表格不敷使用時,請依序自行延展。

核對請假情形及獎懲次數無誤後,附表四請簽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年度考核表修正規定113 年 11 月 6 日修正姓名項目到職國民身分證統 一 編 號職稱單現 支薪 點位請假及曠 職日數事假病假遲到早退曠職平時考核獎懲項 目嘉 獎記 功記大功申 誡記 過記大過次數內容規 定 工作 項 目項目工作(50%)細 目考細 目考質量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忠誠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茍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方法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好尚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學驗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進修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檢討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

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改進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實踐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便民核內容項目操行(20%)學識(15%)才能(15%)見解核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體能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便民。

直 屬 或 上 級 長 官 考績委員會(主席) 機關首長評 語總評綜 合評 分分分簽 章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審查費僱用人員於年度中取得較高學歷或證照,請於右欄列舉並附證書影本,以納入年終考核評分參據。)1分填寫說明:

一、總評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評語欄為綜合性描述,指明優點缺點必須具體肯定,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 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至本表所列各考核項目之百分比,為綜合評分中各考核項目之參考權重,係表示各考核項目所占滿分 100 分之最高比例上限。

二、直屬或上級長官於評語及綜合評分後,應簽章以示負責;考績委員會如決議變更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或評分,應由考績委員會(主席)將變更後之評語或分數填入,並予簽章;

機關首長不同意考績委員會、直屬或上級長官之評語或評分者,亦同。

2附表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約用人員升遷評分標準表修正規定113年11月6日修正評1比項學歷(10%)考核2(10%)3獎懲(5%)目與配分比高中(職)畢業5專科畢業6大學畢業7具碩士學位8具博士學位10佳1次2嘉獎(申誡)1次

0.2記功(記過)1次記大功(記大過)1次4年資(10%)例評每滿一年加計1分分標準說明

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

二、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本項目之評 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分,最高以10分為限。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年終考核,以任現職稱序列之最近五年為限。

一、平時獎懲,以任現職稱序列之最近五年內本項目之評 已核定者為限。

0.6 分,最高以 二、按評分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5分為限。 時,應倒扣總分。

1.8

一、年資之計分,以任現職稱序列之職務期間本項目之評分, 為限。

二、尾數未滿半年者,核給0.5 分;在半年以最高以10分為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限。

一、本項以任現職稱序列之最近五年內者為限,並領有結業證書或時數證明者,始予計分。

每滿20小時加計1分本項目之評分, 二、上述計分係以參加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訓練進修 (註: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專院校、研究機構、法人機構、公協學會、醫最高以5分為5之各種推廣教育班次,1(5%)療機構、衛生行政機關及所屬相關單位辦理之限。

學分換算18小時。)與業務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

就受考人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各等級測驗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領有合格證書者,分下列四級計分:

本項目之評分,英語能力 一、(相當)全民 26最高以5分為英檢初級者。

(5%)限。

二、(相當)全民3英檢中級者。

三、(相當)全民4英檢中高級者。

四、(相當)全民5英檢高級以上者。

1托福等其他相關英語能力測驗(含各種國家考試之英語測驗)如何對照全民英檢等級及通過測驗有效期間等,依教育部等相關權責機關規定辦理。

一、所持證照需以考選部及勞動部主辦之國家檢定專業證照為限。

二、同一專長具兩張證照以上者,以最高等級者為準;同一人具多種不同種類證照可重複計算,但最高以5分為限。

本項目之評分, 三、「實際執行與其證照相關業務」係指:具與業務相關之專業技能證照,並實際辦理查驗

2.5 最高以5分為登記相關業務。

限。

2凡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技術士證照,於任現職期間有實際執行與其證照相關業務,執行成效良好者。

7專業技能

一、師級。

(5%)

二、士(生)級。

三、乙級技術士。 1.5

四、丙級技術士。

1

一、本項由受考人直屬業務主管考評,並敘明就受考人之業務處理能 本項目之評分,具體事蹟理由。

工作績效力、工作態度、工作成 最高以15分為8

二、上述計分,以任現職稱序列之最近五年內(15%)果等方面考評。

限。

者為限。

一、本項由評審小組考評,並以任現職稱序列具有與擬升遷職務性質之最近五年內者為限。

有關之具體研究發展成本項目之評分, 二、共同署名之作品,按人數比例給分。取得研究發展 果,或具有相關業務或最高以5分為9學位之論文,不列入本項評分。

研習報告獲得採用,並(5%)限。

經評審小組評審獲肯定者。

本項由職務出缺單位主管指定召集人,並就科組成評審小組,對受考人之資格條件,參酌本 本項目之評分, 長以上之職員、高級研究員或高級審查員中,評鑑審查邀集三至五人共同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作評分標準表規定,公平 最高以15分為10(15%)業。

予以評比,選出最適任 限。

人員。

本項由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依程序簽請機關首長就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本項目之評分, 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綜合考評 需要、受考人服務情最高以15分為11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機關首長對評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15%)限。

審小組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退回重新辦理。

備註:本署約用人員之升遷作業,由相關業務單位於各該員額範圍內進行考核,並自行簽報核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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