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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法令申請解釋案件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40055249 號函修正發布第 2、3、6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8005477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第 239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如附件)。

二、嗣後對於人民申請法令解釋案件,請依行政院頒訂之「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由貴局自行列管辦理。

一、為處理人民、營利事業、團體、機關 (以下稱申請人) 向本會及各業務局申請法令疑義解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人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法令解釋時,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辦理。但法律事務處得移請各局或所屬週邊單位解釋。各局接到交下之法令解釋案時,應於收文日當日將通報管制單傳送法律事務處列管。

申請人如以書面直接向各局申請時,由各局收文辦理。但應於收文日當日將通報管制單與申請書影本傳送本會法律事務處列管。

各局於解釋法令時,如依本會與各局間權責劃分表應簽陳本會者,應於收文日起二十日內簽陳,並簽會法律事務處。但各局無法於二十日內簽陳者,得延長一次。

三、本會及各局受理申請法令解釋案件,應於收文日起三十日內發函回覆申請人,並副知本會法律事務處。但案情重大或涉跨局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理機關得延長一次,延期後仍無法於期限內回覆申請人時,應列為專案管制。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會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其原因消滅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四、申請解釋案件如未署名或以虛偽名稱申請時,本會得不予處理。

五、申請解釋案件如事實不明或欠缺相關文件時,本會或承辦各局應儘速通知申請人補正事實及所有欠缺之相關文件,補正後之處理期限重新起算。但本會或承辦各局要求補正時,應將所需資料及問題完整提出,以減少文件補正次數,強化行政效率。

六、本會法律事務處應負責依本要點辦理案件之列管及催辦。各局應於每月底將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具通報管制單回報法律事務處。

本會及各局如以「案件仍在研議中」回覆申請人時,該申請案應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以未結案件列管。

七、申請人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各局要求說明法令疑義者,得依各局電子郵件處理人民申請之相關規定辦理。但各局在分案辦理當日,應同時電傳法律事務處管制專責人員信箱,列入控管;回覆時亦同。

八、本會及所屬業務局回覆申請人之法令解釋,應受相關法律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內容並應明確。

九、本會及所屬業務局回覆之法令解釋,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並應有明確之法律授權。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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