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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 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 理流程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請查照。

主旨

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業於 104 年 5 月 3 日修正施行,增修相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與處罰之規定,為避免各金融服務業未落實執行而遭受處罰,爰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之必要,以保護金融消費者。

二、旨揭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組織架構、受理方式、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進度查詢、追蹤稽核、教育訓練與定期檢討等。

三、各金融服務業請於文到 3 個月內完成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已依相關金融法規訂有消費糾紛處理程序者,請於文到 3 個月內檢視調整符合上開內容,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本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悠○卡股份有限公司、一○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愛○卡股份有限公司、遠○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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