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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在案。

二、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副 本:本會檢查局、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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