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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16點所稱之「一定金額」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16點所稱之「一定金額」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16點所稱之「一定金額」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16 點第 5 項所稱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第19 點第 3 項所稱之「報經本會核准免申報」,指無專職人員之財團法人,其人事管理辦法免向本會申報。

二、各財團法人現行規定與上述意旨不符者,應於 94 年底前修正。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金管法字第 109019291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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