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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0940058256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四月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0940058718 號函修正下達全文 9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0980058259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1010058326 號書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101005873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1020058263 號函修正全文 12 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1020092319 號函修正第 3、4、7 點條文

法規內容

一、為宣導金融監理施政,並處理新聞相關事宜,特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

二、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代表本會對外統一發言,並宣導本會重要決策。

三、針對民生及媒體關注重點,或是未來可能引發後續發展之議題,應掌握機先,即時瞭解職掌範圍內之新聞報導,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傳送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參考。

四、本會記者會以每週二、週四在本會舉辦為原則,由發言人或其指定專人主持,得通知各局、處、室主管或其指定專人陪同參加。另視實際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得召開臨時記者會。

五、每週二新聞稿以業務會報討論通過之決議相關新聞稿為主,每週四新聞稿以重要政策宣導或輿情回應所發布之新聞稿為主,另請主動規劃議題,研擬政策宣導性質之新聞稿,供媒體於周末、例假日及周一刊登。

六、記者如有查詢例行業務,得由各局、處、室主管依職權說明。

七、新聞稿依其重要性及複雜性分為三類,其核定層級如下:

(一)重要政策宣導或輿情回應所發布之新聞稿:

1.本會各處室主管或各局局長初核。

2.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二)需經業務會報通過之決議相關新聞稿:

1.新聞稿先由本會各處室主管或各局局長初核。

2.案件經業務會報通過後,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依通過內容核定。

(三)一般及裁罰案件之新聞稿:

由本會各局處室主管提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核定。

八、本會新聞稿核定後,由各局、處、室註明聯繫人姓名及電話,輿情反映之新聞稿於核定後立即傳送,一般新聞稿於發稿日下午二時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會主任秘書室;本會主任秘書室將新聞稿傳至記者會主持人(發言人或發言人指定之該次記者會主持人)確認後,於記者會會前 20 分鐘前,以 e-mail 傳至新聞聯繫組。

九、新聞聯繫組通知媒體、召開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並將新聞稿以同文多址傳真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張貼公開,以簡訊通知媒體。另將新聞稿供本會長官(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主任秘書)參考。

十、本會發布之重要新聞稿,應於召開記者會前由主任委員室加註新聞稿發布人及聯繫人電話通報行政院秘書長室、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接受媒體專訪,參考資料由各業務局提供,新聞聯繫組聯繫相關事宜,如涉跨局事宜資料,由主任秘書指定局或處彙辦。

十二、為加強新聞聯繫工作,請各局指派一名副局長擔任各局之新聞聯繫窗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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