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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捐)助辦理永續金融相關活動及推廣提案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發字第 114019584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捐)助辦理永續金融相關活動及推廣提案,發展有助於金融市場之永續應用工具,及提升金融業、企業及社會大眾對於永續議題趨勢之瞭解,以利推動淨零轉型及永續發展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

(二)具有與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構)二年以上合作推動永續金融活動或專案之經驗。

三、符合前點之補(捐)助對象,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

本會補(捐)助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下稱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辦理。

四、依本要點申請辦理永續金融相關活動及推廣提案之補(捐)助經費,以下列計畫或活動為限:

(一)永續金融相關研究或應用計畫。

(二)永續金融相關論壇、研討會、座談會、競賽。

(三)永續金融相關課程、研習、工作坊。

(四)與永續金融相關國際組織、倡議之合作專案及推廣活動。

(五)其他有利於金融市場永續發展之相關活動或推廣提案。

五、補(捐)助原則與基準:

(一)本要點之補(捐)助視計畫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會預算情形等核定補(捐)助金額,原則採部分補(捐)助。但配合本會推動永續金融政策需要,經審核小組會議通過者,得全額補助。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採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申請一案為限。

(三)每案補(捐)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法人接受本會補(捐)助辦理採購,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會之監督。

(五)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2.人事費。但屬前點第一款之永續金融相關研究或應用計畫,或因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3.行政管理費:包括申請補(捐)助者內部之水電費、郵電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等費用。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間檢附公文一份、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三)各一式十份,向本會提出當年度補(捐)助案申請。寄送以郵戳為憑,親送、快遞送本會者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憑。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檢附之申請書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本會應通知申請補(捐)助者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一事由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補(捐)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補(捐)助者不符合第二點之資格。

(二)申請補(捐)助事項非第四點所列之辦理永續相關活動及推廣永續金融提案。

(三)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四)所提申請書件不符前點規定且未依限期補正。

(五)申請補(捐)助者曾經本會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停止補(捐)助。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補(捐)助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會組成審核小組,就下列事項,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審核辦理: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是否有益於本會推動永續金融政策。

(二)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效益之影響性及延續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申請補(捐)助之合理性及推動方式之可行性。

(六)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前項審核小組成員至少九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綜理審核事宜,並由本會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由本會相關局處、主計室及外部成員組成,其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核小組由本會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擔任幕僚單位。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其中外部成員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

九、申請補(捐)助案之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及形式審查:由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審查申請補(捐)助者資格及文件是否完備。

(二)書面初審:

1.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將申請補(捐)助計畫書送審核小組成員進行書面初審。

2.辦理永續金融相關活動及推廣提案總申請補(捐)助金額,逾本基金年度編列預算金額時,送審核小組會議複審之申請案件數,其申請補(捐)助金額合計不得逾前開預算金額一點五倍。

3.前目送審核小組會議複審之申請案件,由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彙整審核小組成員書面初審排序結果後,按序位合計值由低至高排序篩選。

(三)複審:

1.本會召開審核小組會議,並決定補(捐)助案件及金額。

2.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補(捐)助者於會議中進行簡報及詢答。

十、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接獲本會核准函後十日內至本會簽定補(捐)助契約;並應於接獲本會核准函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金融機構匯款帳戶資料送本會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最後百分之七十餘款,由受補(捐)助者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第十一點規定資料送本會審核後撥付。

十一、受補(捐)助者應於補(捐)助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個日曆天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金額之比例繳回;受補(捐)助案件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亦同:

(一)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包括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本基金及其他機關補(捐)助經費明細。(格式如附件五)

(三)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

(四)績效衡量指標達成之證明文件。

未於前項提報期限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延長核銷期限外,原核定之補(捐)助失其效力,本會並將以書面行政處分收回已撥付款項。惟經本會同意延長核銷期限者,受補(捐)助者至遲仍應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前辦理核銷。

辦理核銷案件經本會審查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時,其情形得補正者,應訂合理期間並通知受補(捐)助者於該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不予補(捐)助,本會將以書面行政處分收回已撥付款項。

年度核銷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以本會核准之計畫辦理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為限。

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受補(捐)助者向本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補(捐)成效考核:

(一)本會得於受補(捐)助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金融周邊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補(捐)助者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會參考,以及就補(捐)助計畫執行情形予以考核及提出改善建議。

(二)本會得視受補(捐)助者之工作成果、補(捐)助款核銷辦理情形及專案小組考核結果,作為未來審核補(捐)助申請案之參考及依據。

十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捐)助者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受補(捐)助者如有下列情形,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作為下次補(捐)助申請案審核參考,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捐)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收回全部或部分補(捐)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於經費結報時,有虛偽、詐欺、隱匿不實或造假等不法情事。

3.無故拒絕接受本會或指派人員之訪視。

4.無法提出績效衡量指標達成之證明文件或未達計畫書所載績效目標值者。

5.補(捐)助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6.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捐)助者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會通知繳回補(捐)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會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捐)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會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會審查,受補(捐)助者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以受補(捐)助者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則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利用之權利,受補(捐)助者承諾對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捐)助單位之計畫受補助金額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於該補助計畫執行過程及成果,若未經本會同意,原則禁用DeepSeek AI 服務。

十四、受補(捐)助者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會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十五、就本會核定補(捐)助之計畫,本會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本會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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