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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主旨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法規內容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

十、承辦金融機構應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所定條件,列入其與借款人之貸款合約,並約定下列事項:

(一) 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本專案貸款、搭配申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或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之情事,應依約取銷其借款資格;

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二) 雙方就貸款合約之履行如有爭執,同意以承辦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他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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