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要旨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主旨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法規內容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規定。
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期限:自 89 年 8 月 14 日至 95 年9 月 30 日。但屆期如有未用額度,得繼續辦理至額度用罄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