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
要旨
各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
主旨
各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主 旨:各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基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並分類為第二、三、四、五類,並確實評估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二、本會 96 年 2 月 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0000690 號函規定,本會「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已自 96 年 2 月起正式開始啟用,各金融機構應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該函諒達。依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資料,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倘有申報不幟等情節重大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
(註: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