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放寬「指定銀行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案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要旨
有關放寬「指定銀行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案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主旨
有關放寬「指定銀行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案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中央銀行外匯局 94 年 1 月 12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7309 號函放寬「指定銀行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一案,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 94 年 1 月 13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0940007375 號函及本會 93 年 12 月 16 日金管銀 (五) 字第 0938012055 號函辦理。
二、為使銀行對於旨揭授信額度共用案件之借款戶得掌握其財務全貌,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將該類授信案件之授信及逾放等相關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並與同業交換徵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