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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主旨

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3 月 18 日全授字第 0736 號函。

二、本案為免無明確法律授權下肇致相關訴訟爭議,仍應回歸本會 94 年7 月 19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494 號函有關「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範」第 3 點第 2 款規定,無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係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於帳款轉銷時始得將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三、本會 95 年 1 月 12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850028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2 金管銀(五)字第 0958500289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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