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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授信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授信

主旨

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授信

法規內容

一、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設質為擔保品,因尚乏實質擔保效果,僅係銀行為確保債權所採取之措施,尚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授信,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擔保授信。

二、銀行對屬利害關係人之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規定發布前,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設質為擔保品者,該授信案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並應注意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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