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
要旨
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
主旨
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3 月 10 日全授消字第 0651 號函。
二、依本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443830 號函釋示,信用卡預借現金未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者,應併同一般消費款項計收利息,亦即除「循環信用利率」外,不再另行區分「預借現金利率」,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二點有關「信用卡」及「循環動用預借現金」廣告揭示項目之「預借現金利率」宜予刪除。
三、依「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規定,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討信用評分制度,並考量該信用評分制度訂定差別定價政策,亦即金融機構針對差別利率亦會定期調整,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六點於揭露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利率時,亦宜加註基準日。
四、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依規定應採取信用利率差別訂價,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附件之範例六、七有關貸款利率或循環利率宜以利率區間之方式表達。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