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未依規定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致銀行辦理其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違反法律規定情事乙案
要旨
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未依規定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致銀行辦理其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違反法律規定情事乙案
主旨
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未依規定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致銀行辦理其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違反法律規定情事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邇來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未依規定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致銀 行辦理其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違反法律規定情事。為落實法令遵循,請 查 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三辦理。 說 明:一、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銀行對利害 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次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 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後為之。 二、次依財政部 88 年 2 月 11 日台財融字第 88706271 號函規定,銀 行應配合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 象之資料備查,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辦理授 信徵信調查,均應增列利害關係人查詢乙項,並於有關書表上載明, 以供有權核准人員核參。 三、因近來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未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致對 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確實,產生銀行辦理其利害關係人授信或金融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有違反法律規定情事。為落 實法令遵循,重申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規定落實上揭規定之意旨。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應 訂定法令遵循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稽核項目。其作業程 序至少應包括: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機制。 (二)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填報、建檔、更新及確認之時間及流程。 (三)定期確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正確性。 (四)辦理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前再次檢視及確認之控管程序。 (五)建置有效之電腦管理系統。 四、請轉知會員機構應切實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