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0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

會議日期 77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三日財政部(77)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500040670 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 宗旨:

為協助港澳僑胞回國定居購置房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對象:

旅居港澳僑胞其本人或配偶有意回國定居,具還款能力者。

三 申請:申請貸款之僑胞須先取具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

(一) 由僑胞採用通方式逕向銀行申請,於銀行核准後由僑胞親向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 由僑胞委任在國內有固定住所之個人或委任政府指定之機關為代理人兼為送達代收人,代辦有關貸款手續,其所立之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一) 須經政府指定辦理港澳僑務機構之簽證。

四 貸款承諾:

(一) 申請貸款之僑胞已購妥房地者,即可依本要點規定向貸款銀行辦理貸款。

(二) 申請貸款之僑胞未購妥房地者,得提供預訂承購房地之產權資料,交由貸款銀行先行辦理估價,預先承諾貸款額度 (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二) ,並得委任建築經理公司代辦房地買賣及產權過戶手續,有關細節依建築經理公司與申請人之約定辦理。

五 貸款額度:

每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購建物及基地估價之百分之八十,最高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貸款後該建物及基地尚有剩餘押值者,得向貸款銀行申請其他項目之貸款。

六 貸款期限:

最長二十年。

七 利率:

依照貸款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 (減) 碼計息。

八 擔保:以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為擔保,但提供擔保之房地必須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房屋建築不良有顯著缺陷者。

(二) 房屋位於都市計畫外偏僻地區處分不易者。

(三) 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及地基不完善者。

(四) 有其他原因不宜徵為擔保品者。

九 估價:

建物之估價依貸款銀行所訂建築物估價標準扣除折舊計估,土地之估價以公告現值或時價扣除土地增值稅為準,時價之認定應依貸款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一○ 撥款:

於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須位抵押權予貸款銀行,其中房屋部分並投保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及與貸款期限相同之火險後,將貸款撥付予借款之僑胞或依其委託撥付予房屋出售人。

一一 還款:

本貸款前五年內得按月付息,其餘貸款期間可採按月攤還本金並照餘額計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一二 諮詢服務:

貸款銀行應僑胞之要求,得免費提供有關房屋銷售資料供僑胞參考。

一三 附則: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照貸款銀行一般放款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