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辦理銀行法第 12 條擔保授信,取得集團成員所簽發之銀行保證適用疑義一案,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要旨
關於辦理銀行法第 12 條擔保授信,取得集團成員所簽發之銀行保證適用疑義一案,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關於辦理銀行法第 12 條擔保授信,取得集團成員所簽發之銀行保證適用疑義一案,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 5 月31 日渣打商銀 SCBLL 字第 1000000241 號函辦理。
二、按財政部金融局 85 年 7 月 16 日台融局(一)字第 85532171 號函意旨,同一集團內未相互持股之不同銀行,一方銀行為另一方銀行客戶所提供之保證,因風險未完全移轉, 尚不宜認定為銀行法第 12條所稱擔保授信。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璇)(兼復貴行 100 年 5月 31 日渣打商銀 SCBLL 字第 1000000241 號函)、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