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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健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 %以上為目標,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為健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 %以上為目標,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健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 %以上為目標,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鼓勵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加強備抵呆帳之提列,本會將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自 101 年 2 月 1 日起,對於申請下列 2 項業務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已符合各項業務之法定審查要件者,如有放款覆蓋率未達 1 %之情形,本會原則同意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申請,惟其應於放款覆蓋率達 1 %以上始得開始辦理該項業務,並於放款覆蓋率符合標準時檢送相關資料報銀行局核備。業務項目列舉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臺商授信限額比率。

(二)申設國內分支機構。

二、有關放款覆蓋率之計算,比照現行第一類授信資產應提列備抵呆帳之計算範圍,扣除對我國政府機關之放款(係指對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放款,不含公營事業機構放款)。

正 本:

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約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仁)、美商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加拿大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禹)、斐商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豪)、法商法國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法商東○○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荷商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德商德○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香港商香港上○○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廷)、泰國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律賓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日商三菱東京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村○○保)、新加坡大○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何○崑)、新加坡商新加坡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日商瑞○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末○明)、日商三○○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中○○進)、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西班牙商西班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明)、法商法國巴○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副 本:

本會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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