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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主旨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安○商業銀行 101 年 4 月 13 日(101) 安法授字第 1010000895 號函辦理。

二、鑒於淨值係承擔風險之基礎,於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後,淨值將因實質分配而下降,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三、銀行已簽訂授信契約之授信個別案件,依上開計算方式辦理後,如有超逾「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授信限額規定者,得依原契約繼續撥貸至所訂契約期限屆滿後為止,並請注意風險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35971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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