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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徵提「本社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徵提「本社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主旨

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徵提「本社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101 年 7 月 13 日全信聯字第 1010000588 號函辦理。

二、按「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以…本社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由於以本社活期存款設質與以本社存單設質,對信用合作社債權確保無異,爰得適用前揭除外規定。

三、另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於辦理前揭授信業務時,應確實注意下列事項,並向客戶宣導說明,以確保債權及控管風險:

(一)擔保物提供人應將設質存摺及質權設定約定書交付信用合作社保管,迄設質存款所擔保之授信債務全數清償並解除質權後,始由信用合作社將存摺交還擔保物提供人。

(二)信用合作社應於存摺封面內頁空白處,加蓋質權設定戳記註明日期,並經有權簽章人員蓋章後,交出納保管。

(三)信用合作社對於設質之活期存款,應於電腦系統執行設質註記,非經信用合作社同意不得動用。

正 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兼復貴聯合社 101 年 7月 13 日全信聯字第 1010000588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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